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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额贷款最高利息是多少

民间借贷作为国家正规金融贷款的必要补充,在很大程度上解决了个人一时的资金需求,以及企业经营过程的资金周转难题。但也存在着一些利率过高、费用繁多,借款人还款压力大等问题,引发一系列的社会问题和道德风险。而对于借款利率到底约定多少才合法,仍有不少人存在一些认识误区。这和我国多次修订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有关。

首次明确

最高人民法院于1991年7月2日出台实施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是对于民间借贷利率标准的首次明确,其中在第六条中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

二次修订

四倍银行贷款利率的规定适用了非常久的时间,随着经济发展以及市场对于民间融资的需求不断扩大,原来规定的利率水平已不再适应市场的需求,而出借人也不再满足于原有的利息收益水平,出现了多种多样的费用名目,比如居间费、服务费、高额违约金等等,虽然利率仍依照规定的利率标准,但借款人的资金成本已大幅上升,还款压力巨大。引发了一系列的社会问题和道德风险。

鉴于此,最高人民法院审议通过了《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于2015年9月1日起施行。该规定明确规定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也就是所谓的“两线三区”。24%以下的有效;36%以上的无效,且借款人有权要求返还超出部分;处于在24%-36%之间的,尊重当事人意思,已经支付的就支付了,不再支持返还,而未支付的,有权不再支付。

再次修订

上述规定实施了5年后,随着金融贷款市场的相关政策变化,最高院再次对民间借贷领域进行调整。在2020年8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09次会议中,对民间借贷利率再次进行了修正,并实施。

明确了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不得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两线三区”的规定又成了历史。

“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也称“LPR”,是指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自2019年8月20日起每月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按中国人民银行最新发布的“LPR”为3.85%,其四倍即15.4%,也就是现行合法的借贷利率不得超过年利率15.4%。

当然这个利率水平并非绝对,LPR会随着各种因素而处于一个动态的变化,只是目前比较稳定。

例外情形

那是否15.4%就是借贷的利率红线呢?

答案是否定的。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适用范围问题的批复中,明确列举了下列几类公司不受15.4%的限制,并于2021年1月1日实行。

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区域性股权市场、典当行、

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地方资产管理公司

也就意味着,这类公司出借款项的利率,即便借款利率超过了年15.4%,也是合法的。因此借款人如果向这些公司借款,尤其要注意。比如说现在很多网贷的出借方,就是小额贷款公司,这类借款看似利率不高,或在15.4%的红线以内,但往往会约定相应的服务费、较高的违约金等等,导致借款人的综合费用以及违约成本都是比较高的,而且是合法的。

更重要的是,一旦出现逾期还款,其个人征信是会受到影响,在越来越重视征信的大环境下,这一点尤为重要。

写在最后

个人与个人、企业与个人之间的借款利率,需要受到15.4%的限制,超出无效。如果出借方属于上述七类公司之一的,则不受该红线限制。

因此,不到万不得已时,切不可盲目借贷,尤其是消费借贷,过度透支未来的消费,将令人苦不堪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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