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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逾期起诉判刑吗

诉讼过程中,诉讼参与人

应当遵守诚实信用原则

虚假陈述、故意逾期举证等

违反诚信的行为一经确认

将会受到法律的严惩!

案例一:当事人虚假陈述,罚!

2019年7月,黄某驾驶出租汽车与骑自行车的杨某发生碰撞,造成杨某九级伤残及车辆损坏。

交警出具事故认定书,认定黄某与杨某负同等责任。后经查明,黄某驾驶的出租汽车登记在某汽车出租公司名下,并由李某承租。

事后,杨某起诉请求法院判令黄某、某汽车出租公司及保险公司连带赔偿其损失共计28万余元。

一审庭审中,黄某称:我与李某是朋友关系,事发时因李某要去喝酒,所以由我驾驶李某承租的出租汽车回保管场地。

某汽车出租公司称:上述车辆是该公司承包给李某的,李某将该车交给黄某开回保管场地。

李某确认黄某和某汽车出租公司的陈述属实。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定黄某在事故发生时无出租车从业资格证,属于商业三者险免责事由,故保险公司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免除赔偿责任,判令由黄某赔偿除交强险之外损失共计14万余元给杨某。

黄某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

二审庭审中,黄某、李某更改陈述称两人是雇佣关系,黄某为李某驾驶涉案车辆,并在营运期间发生涉案事故。

黄某提交了某汽车出租公司提供的涉案车辆在事故发生前行车记录情况作为证据,显示涉案车辆可能存在营运载客的事实。

裁判结果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一审法院遗漏主要事实未予审查,故撤销一审判决,将案件发回重审。

同时,法院认为:黄某和李某在一审中就二人是雇员和雇主的关系没有如实陈述,影响法院对事故责任主体的追加及认定,对保险公司是否承担商业三者险赔偿责任构成影响,这种行为已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根据民诉法有关规定,对于黄某和李某分别处以罚款5000元和8000元。

案例二:故意逾期提交证据,罚!

2017年,胡某购买了张某名下一处房产,并向张某支付了全部购房款。付款后,房屋却迟迟没有过户。

多次交涉无果后,胡某于2020年7月将张某告上法院,要求其退还已支付的购房款,但并未提交付款凭证这一关键证据,无法证明购房款的支付情况。

2020年12月,案件第一次开庭审理,此时胡某的举证期限早已届满,但其依然没有提交付款凭证,也未向法院申请调查取证,法院不得不等其补充举证后再次开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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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后,胡某向法院补充提交了购房款的支付凭证,但付款凭证显示胡某并非购房款的支付人,且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与付款人的关系。直到该案第二次开庭,胡某才补充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裁判结果

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认为,涉案购房款的支付凭证以及胡某与付款人的关系证明,是认定胡某是否已足额支付购房款的关键证据,上述证据所反映的事实直接影响到法院是否应当支持其诉讼请求。这些证据既不是新证据,也不属于反驳证据,胡某本应在起诉时提交。

如果胡某在起诉时存在举证困难,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其可以向法院申请调查取证,或申请律师调查令。但是,胡某既没有按时举证,在庭前准备阶段也没有向法院申请调查取证,态度消极,存在明显逾期举证的故意。

由于上述证据与案件基本事实相关,法院从尊重事实的角度出发,采纳了胡某逾期提交的证据,但胡某故意逾期举证的行为缺乏合理事由,法院依法对其处以罚款10000元。

法官说法

诚实信用原则是民事法律活动的基本原则,坚持诚信诉讼,是每个民事诉讼参与人必须遵循的法定义务。

诉讼参与人在民事诉讼活动中,应依法如实陈述相关事实,切勿心存侥幸、耍小聪明。通过虚假陈述、伪造、变造证据或者使用虚假身份应诉等不诚信诉讼行为,不仅妨碍法院审理案件,情节严重还可能触犯刑法,构成伪造证据罪、妨害作证罪等受到刑事追诉。

在诉讼过程中,当事人对于自己的诉求和主张均负有举证义务,应当依法全面、正确诚实地提供证据。当事人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逾期提供关键证据,严重违反诚实信用诉讼原则,不仅会导致诉讼拖延,增加对方当事人的诉讼成本,造成司法资源的浪费,还会影响民事诉讼的公正与效率,损害司法权威。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五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应当及时提供证据。

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主张和案件审理情况,确定当事人应当提供的证据及其期限。当事人在该期限内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延长期限,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适当延长。当事人逾期提供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拒不说明理由或者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根据不同情形可以不予采纳该证据,或者采纳该证据但予以训诫、罚款。

第一百一十一条 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

……

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 对个人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十万元以下。对单位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五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一百零二条 当事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逾期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不予采纳。但该证据与案件基本事实有关的,人民法院应当采纳,并依照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训诫、罚款。

当事人非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逾期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采纳,并对当事人予以训诫。

当事人一方要求另一方赔偿因逾期提供证据致使其增加的交通、住宿、就餐、误工、证人出庭作证等必要费用的,人民法院可予支持。

来源 | 广州中院新媒体工作室

素材 | 涉外庭 南沙法院

通讯员 | 王汇文 王君 谢雨虹

责 编 | 谢君源

编 辑 | 戴晶娜